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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货代国际商务知识讲义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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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8-01-07 09:04:13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综述
1、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P3
2、“货运代理”的两种含义:其一指货运代理人;其二是指货运代理行业。P3
3、国际货运代理人性质: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有时代表发货人,有时代表收货人,有时代表承运人。P3
4、货运代理行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属于运输辅助行业。P3
5、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①组织协调、②专业服务、③沟通控制、④咨询顾问、⑤降低成本、⑥资金融通、⑦桥梁和纽带。P4
6、我国货运代理业现状的几个特点:①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政策法规不够统一,开放程度有待扩大;②分布广泛,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不够均衡;③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经营秩序有待规范;④企业历史短暂,服务项目单调,资产、经营规模较小,专业人才匮乏。P15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和中止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P46
    企业名称:(1)合法;(2)包含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P46
    企业组织形式:仍然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尚不允许合伙企业和个人等组织形式。不允许私人和个体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目前还无合法存在的私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P47
2、内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①有从事货代业务的专业人员(5名3年以上或取得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②有固定场所、③有营业设施、④有稳定的货源市场,⑤有注册资金(海运货代500万RMB、航空300万RMB、陆路200万RMB)。
采取审批制度。①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受理初审,转报商务部审批,限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地域等;②申请人修改章程到部主管司局办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③办理企业登记、工商税务,到省备案。收到批准证书后180天内开业。P49
3、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者的资格条件:①中方从事代理1年以上或者进出口经营权、相关交通运输或仓储l年以上;②外方有3年以上代理经营,如有在国内设立代理企业已2年以上;③中外方3年内无违行规行为;④不属于码头、港口、机场等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P55
(2)其他条件: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②至少5名3年以上业务人员;③固定场所;④必要设施。
    (3)审批程序:由中方合作者向所在地的对外经贸管理机关申请,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年限: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2005年12月11日前国民待遇,允许独资代理企业。目前外商持股不能超过75%。
4、年审:①年审机关:商务部审中央直属企业;省级机关审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地分支机构。②年审时间: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各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③年审报送文件:年审登记表、验资报告(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影印件。P68
5、换证:①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的30天前向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企业须在60天前向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申请换证。②换证文件:申请表、原证、营业执照影印件。P69

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经营
1、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范围:P71-72
    ①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②货物监装、监卸、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③报关、报检、报验、保险;④制单、结算运杂费;⑤展品、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⑥国际多式联运、集运;⑦国际快递;⑧运输咨询服务。
    国际货代企业具体可从事经营项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2、国际货代企业所需要具备的经营资质:P76-100
    (l)《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①经商务部批准。②全部资本来自大陆或者大陆与台湾合资、合作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③在属地同行中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良好经营实绩和商业资信。证书有效期3年,届满前30天向商务部申请换证。P76-77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P78-80
①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每车一份《道路运输证》。②内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所在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筹建审批手续。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扩大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向所在地的市级(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为12年。
    (3)《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质证书》。①铁道部对代理企业从事该业务实行资质认证制度,②危险货物运输,须持铁道部货运部门核发的《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质证书》。P83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①在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②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保证金。P84
    (5)《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且属于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注册资金150万元人民币,有场所、有设施、有资料、有3人持业务合格证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司)审批发证,证书有效期3年。P87
    (6)《航空快递经营许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2500万元。P8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交通部、铁道部共同联合审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3年以上货代经历。分支机构100万。P91
    (8)《邮政委托书》。经营国际快递业务、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活动的货代企业直接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外企到邮政总局,国资企业到省级邮政部门)。除外业务:私人信函和县级及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P94
    (9)《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境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交风险担保金20万元,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和办理注册登记、发证。证书实行年审制度(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P94
    (10)《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商务部批准,有权从事进出境快件寄递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才能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领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所在地海关登记发证。实行年审制度,l月31日前办理年审手续。P96
    (11)《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和年度考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50万、10名报检员资格证人员。P98
    (12)《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手续、领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P99
    (13)《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各直属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是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报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货代企业所在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发证。P100

第四章   货运市场营销
l、市场营销的含义:一种从现代市场需要(顾客需要和欲望)出发的管理过程。其核心是交换,互利交换,达到双赢的效果。是以顾客需要和欲望为导向的经营哲学。P111
2、市场营销观念的核心内容(四大支柱):①目标市场、②顾客导向、③协调的整体营销、④通过满足需求获得利润。特点:包括产前和售后的一系列活动。P111
3、市场营销的管理过程(四大步骤):P114
    ①分析市场机会。是否符合企业的目标和资源条件,是否对企业适用,是否有利可图。
    ②选择目标市场。对市场的容量和结构作进一步的分析。确定“目标市场”和进行“市场定位”。
    ③确定市场营销组合。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简称 4P’s)。“大市场营销观念”则在4P’S加上2个P:权利(POWER)、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
    ④管理市场营销活动。制定计划、实施计划、控制。
4、大货运市场:以货物运输为中心,以海上运输为主体包括揽货业、代理业、内陆运输业、金融、保险、信息业、劳务供给等在内的整体运销系统。是随着集装箱的出现而产生的。
5、货运市场的供需特征:P118
    需求特征:①货运市场的派生性;②总体需求的潜在性;③个别需求的差异性和总体的规律性。
    供给的特性:①运输产品的非储存性;②运输能力储存的必要性;③运输能力使用的不充分性。
6、客户需求分析:
    客户需求特点:①无限扩展性;②多层次性;③可诱导性;④分散性。P119
    客户需求的层次:①基本需求一港到港(port to port);②标准需求一门到门(door to door);③比较满意需求一增值(increase in value);④理想的需求一物流服务(logistics)。P121
    影响客户需求的因素:运价、质量、社会文化。P122
7、货运企业的竞争者分析:①首先识别企业的竞争者;②明确主要竟争对手:③确定竞争者追求的目标:④估计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⑤建立竞争情报系统。P124-125
8、企业竞争策略:①市场主导者;②市场挑战者;③市场跟随着;④市场利基者(补缺者)。
9、货运服务质量的内容:P128
    ①服务态度、②服务技术、③服务设施、④服务项目、⑤服务时间等方面。
10、提高货运服务质量的途径和方法:P130 (简答题)
    ①树立整体质量管理的思想。全过程、各部门、每一员工
    ②做好内部营销工作。员工营销培训。内部营销应置于外部营销之前。
    ③制定高标准的服务规范。高标准要求员工提供服务水平
    ④做好有形展示工作。设备、硬件展示,管理资料展示,服务成果展示
⑤采取合适的管理策略。(对手)标准跟近策略,蓝图技巧。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责任保险

1、国际货代从事传统业务的风险具体划分为:(l)作为代理人的责任;(2)代理人对海关的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3)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4)作为当事人的责任。P163
2、纯粹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和风险)。当因此货物发生灭失和损毁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有过失。P164
3、承担当事人身份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会被认定为运输、仓储当事人,需要独立承担当事人的责任。P165
4、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为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P165
5、“混合”身份的责任: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中,以自己的仓库或运输设备提供部分服务。在该服务范围内为当事人,其他部分为代理人。P167
6、合同责任: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所产生的责任。如订立承担货物延迟赔偿责任条款等。P167
7、代理人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时的责任分类:合同责任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责任。P168
    ①合同责任:与客户的合同责任;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与信息供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
    ②对第三方产生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三种责任外,还须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③其他责任风险:投资的责任风险;方案设计的责任风险;金融服务的责任风险;特殊商品服务的责任风险;责任范围加大的责任风险。
8、代理的除外责任:①客户的疏忽和过失、②客户搬运、装运所致、③货物自然特性、④包装不当、⑤标志或地址不清、⑥货物申请不清、⑦不可抗力。P176
9、代理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P178
    (l)预防性措施:人员素质、工作态度、标准交易条件、规范的单证、运作程序规范、分包责任明确,防止灾难性事故,现代技术使用。P178
    (2)挽救性措施:事故现场处理、通知协助、应急措施、减少损失。P178
    (3)猕补性措施:投保责任险、索赔理赔。P180
10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主要内容:
    ①代理人过失、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②仓库保管中的疏忽;③货损货差责任不清;④延迟或未授权发货;⑤物流服务中的货物的损坏和灭失;⑥资信和文件的错误和疏忽;⑦罚款和关税;⑧律师和检验费;⑨物流合同的一般责任条款。P190-191
1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除外责任:①承保期间以外;②超期索赔;③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④违法、⑤故意、⑥战争、政府行为;⑦核事故;⑧超过赔偿限额;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赔付、支付行为。P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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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2008-01-07 09:04:50  
第一章        国际贸易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贸易基本概念
(一)按商品的形式不同划分
      (1)有形商品的贸易(VISIBLE TRADE)
      (2)无形商品贸易(INVISIBLE TRADE)
      (3)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

(二)按货物移动的不同方向划分
      (1)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2)进口贸易(INPORT TRADE)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三)按进出口国境与进出关境之不同划分
(1)总贸易(GENGRAL TRADE)
(2)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四)按贸易是否有第三者参加划分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2)间接贸易(INDERECT TRADE)
(3)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
(五)按清偿(REIMBURSE)工具不同划分
      (1)自由结汇方式贸易(TRADE WITH PAYMENT IN CONVERTIBLE CURRENCY)
       (2)易货方式贸易(BARTER TRADE)

(六)按货物运送方式不同划分
       (1)陆路运输(TRADE BY ROADWAY)
       (2)海路贸易(TRADE BY SEDWAY)
       (3)空运贸易(TRADE BY AIRWAY)
       (4)邮购贸易(TRADE BY POST)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1、国际货物买合同的含义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货物合同具有国际性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其复杂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
(2)货物的价格
(3)卖方的义务
(4)买方的义务
(5)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1)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2)书面合同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3)书面合同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三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
一、进出口配额管理
(一)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含义和作用
        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
        我国目前采用的也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制的方式,即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要申领许可证。
       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计划配额、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货物,
(二)进口配额管理
         取得配额证明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凭该证明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过期该证明便作废。
(三)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才、蔺草极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对配额出口商品,出口企业必须凭“配额证明”,向有关主管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管制的含义和作用
       进出口许可管制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和国内市场的需求,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技术极其相关产品等实行全面管制、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进出口许可的制度。
(二)对进口许可证的管理
1、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1)商务部门各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77种机电商品,
     (2)商务部门各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35种一般产品,
2、申领进口许可证的程序及许可证有效期限
        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1年内尚未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展期,许可证作废。
(三)出口许可证管理
1、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和发证原则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外贸局。
2、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与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及有关批件(如配额证明)、材料和贸易合同(或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要有买卖双方的印章或签字),必要时还应出具信用证。
      (2)发证机关严格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证件,审核有无出口实绩、经营能力,有无该商品的经营权等。
(3)发证机关还根据各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方案,审核出口价格。
只有符合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发证机关才予发证。
(4)每份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经海关签注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发证机关核销,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
(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计有大米、大豆等26种。这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12次,不得换证。出口时由海关逐批签注出口数量,用完后由出口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6)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其中的内容。
(7)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月31日。如需跨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月底,并不得再延。

3、出口许可证为一式四联

4、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1)违反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2)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三、外汇管理
(一)结汇
    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

(二)售汇(指银行售出外汇)
       售汇是指企业需要外汇,需持有效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的银行购买外汇。
(三)付汇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余款不足的方予付汇;
(2)从外汇帐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帐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办理,不得提前对外支付。
(4)需要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对外支付。
(四)出口收汇核销与进口付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对每笔出口收汇进行跟踪,直到收回外汇为止。其具体做法是:
(1)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自行填写;
(2)出口报关时应向海关呈递该单;
(3)出口货物通关放行时由海关在“出口外汇核销单”上盖验讫章和日期后,退出口单位;
(4)货物出运后,出口单位应将核销单随同整套货运单据送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5)银行收汇后在该单上盖章;
(6)最后由出口单位将此送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是加强对进口付汇的监督管理,其具体做法是:
(1)由进口单位在进口付汇时,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自行填写;
(2)进口单位必须在该银行购付汇,并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同步核销,在其他结算方式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3)在进口付汇核销中应对进口单位的进口报关单的真伪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或一次进口付汇达50万美元以上的报关单,应与海关进行两次核对。
四、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交纳的国内税收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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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2008-01-07 09:05:06  
申请退税时,首先应由出口单位送验有关单证,如:(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专用;(2)出口货物发票;(3)商品购进单;(4)增值税或产品税发票;(5)结汇水单等。其次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表”并办理审报出口退税登记。最后由税务机关核发“出口退税登记证”,届时凭证领取退还的税款。
(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
(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三)出口企业申报退税
(四)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应注意掌握的事项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原件,复印件无效;报关单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总金额等与出口商业发票中内容一致;报关中的“经营单位”一栏要与申请退税单位相同。
(2)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一栏说明“来样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办理申请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在申报退税款中应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汇方式”一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提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能办理申报退税。
    (3)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货运回,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或退货运回手续。
(4)出口企业或有关单位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定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签注“补办”的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5)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由海关对保税工厂监管生产的出口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即对上述出口产品按政策不予退税。
(五)出口退税提供的凭证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须提供的凭证有: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附核销单编号);
(4)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二章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含义与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惯例由国际法协会制订,        只对CIF一种价格术语进行了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惯例由美国的       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订,对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E组(发货)      :EXW;
     F组(主要运费未付):FAS、FOB、FCA;
     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CIF、CPT、CIP;
     D组(到达)       :DAF、DES、DEQ、DDU、DDP。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FAS出口报关由卖方负责
          DEQ进口报关由买方负责
         (2)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CFR、CIF(海运)
货交承运人:FAC、 CPT、CIP(任何运输方式)1、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
        FOB即“Free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FOB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费用和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1)《定义》与《2000年通则》的区别:
          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3)办理出口手续的费用由谁承担不同。
(2)FOB术语的变形
       A、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B、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C、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
       D、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
       E、FOBST(FOB包括平舱和理舱)
2、对CFR贸易术语的解释        CFR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
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与损失。     
    (2)CFR术语的变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2)CFR  Landed(CFR卸至岸上)   
         3)CFR  Unde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3、对CIF贸易术语的解释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2)卖方办理保险手续的问题:      1)保险手续属于代办性质;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投保险别(3)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特点: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4)CIF术语的变形
4、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相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运输方式都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不同点:
    (1)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2)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也不同,CIF术语的价格最高,CFR术语次之,FOB最低。5、对FCA、CPT、CIP贸易术语的解释
       FCA即“Free Carrier”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货交承运人”。
       CPT 即“Carriage Paid to”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6、FOB、CFR、CIF和FCA、CPT、CIP的主要区别(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4)运输单据不同: 四、其它贸易术语
(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1.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a.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b.承担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前的风险。   
买方:
        a.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将货物从交化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   
        b.承担货物置自己处置之下后的一切风险。
        c.负责办理货物出、入境的手续及有关费用。
   2.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因而其价格是最低的。
   3.一般情况下,由卖方将交货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  
(二)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1.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约定的装运港买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如果买方指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和单据。   
买方:
    支付按合同规定的价款;承担船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及时通知卖方;负责货物通关过境所需的进口许可证及其它官方证件。
  2.FAS成交要注意的问题:
    a.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
    b.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
    c.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
(三)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1〉双方的义务:
       卖方:
             (1).将货物运到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
             (2).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有关费有用。
             (3).在进入进口国关境之前,货交买方处置。
             (4).提供商业发票和有关单据。
      买方:
            (1).在边境指定地点接收货物。
            (2).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税捐。
            (3).承担接收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总结:双方风险和费用均以两国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为界。   
〈2〉注意的问题:   
         (1).双方应明确商定一个具体的交货地点。如未明确规定卖方自行选择。
         (2).从装运地到边境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四)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1、双方的义务
      卖方:
         (1)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2)将船各和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风险。
       (4)提供商业发票和其它有关单据。
       (5)办出口手续。      
买方:
         (1).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
         (2).承担目的港船上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 办理一切进口手续,承担有费用。
         (4).货款。
    2、注意问题:
(1).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主或未能及时受领货物,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2).DES与CIF的区别:    1)交货地点不同: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货地点却在目的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为界;    3)交货方式不同: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而DES是实际性交货;    4)合同类型不同:按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按DES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5)卖方的义务不同:采用CIF属术语,卖方在装运港交货,由卖方办理的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属于代办性质,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并提交合格的运输和保险单据;而采用DES术语时,卖方在目的港交货,所办理的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办理的,他必须保证按时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货物,至于是否办理保险事项,则由卖方自行决定。
(五)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1、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
    (1).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和指定目的港将货物置于码头买方控制之下。
    (2).承担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办理一切出口手续。
   (4)将船各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
    (5)提供商业发票及有关单据。      
买方: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
    (2).承担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后如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支付货款。 2、注意的问题:有关税收的问题:
     DEQ Duty  Paid.(各种税捐已付)
      DEQ VAT unpaid(增值税未付)
      DEQ Duty Unpaid(关税未付)      
(六)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
         a.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b.承担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
        c.及时通知买方受领货物  
        d.办理出口手续和费用。
        e.提供商业发票和有关单据。      买方:
        (1).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
        (2) 承担货交买方处置后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
        (3).办理进口手续。
        (4).支付货款。
(5).支付进口税捐和费用。
(七)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1〉双方义务:
卖方:
(1).负责按合同规定时间运到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之下。     (2).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办理进口、出口手续,支付有关费用。     (4).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
    买方:
     (1).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卤受领货物。     (3).  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2〉注意问题:
       (1). 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2). 是否投保由卖方决定。
       (3). 卖方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最大,价格最商。
       (4). 卖方实质将货物运进进口方的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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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2008-01-07 09:05:24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定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3.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4.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5.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 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6.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7.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为什么?

8.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9.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0.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第二节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一、 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一)询盘(Invitation to Offer)
    询盘又称邀请发盘,邀请发盘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发盘(Offer)
      1、发盘的定义
    发盘,在法律上又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2、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3、“十分确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一项发盘中包含下列三个
基本要素即为十分确定:
   (1)应明示货物的名称。
   (2)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3)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4、“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则发盘人将不受约束。若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5、根据《公约》的解释,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对于口头发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即接受方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6、根据《公约》的解释,发盘得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发盘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用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7、发盘失效的几种情况:
    1)发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4)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    5)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6)根据《公约》的解释,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案例:(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三)还盘

1、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还盘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还盘的内容对还盘人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  (1)价格、(2)付款、(3)品质、  (4)数量、(5)交货时间与地点,  (6)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属于还盘性质。
    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但在接受的同时,表示某种希望或愿望,则该接受可视为一项有效的接受。

案例:(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四)接受

1、含义: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2、接受的构成条件有: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 4)接受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3、接受生效的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     

4、“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发盘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公约》的解释,逾期接受在以下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5、接受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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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8-01-07 09:05:39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1.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定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3.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应如何处理?

     4.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5.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6.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8.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9.我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1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1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10.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词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以便其可按期装运出口,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第三章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一、进出口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相关国际惯例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的内容包括:
        1、直接规定商品的品名。如大米、小麦等。  
        2、为了明确起见,也可在商品品名前加具体的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述性描述词。
《公约》规定:若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加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取得共识。

(二) 商品的品质条款
《公约》规定:若卖方交货的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以实物表示品质和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可分为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两种。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有可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六种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是指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交货。凭样品买卖的种类有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

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被称为“对等样品”。使用对等样品的原因:是卖方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所以使用对等样品。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应视商品的特性选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三) 商品的数量条款
《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当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
    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计量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法定重量和理论重量五种。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产品。  

净重是指产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高值产品。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以毛作净是指按毛重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多用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很难将包装与商品分别计算的商品。

公量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其公式为:
                     1+ 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的净重 × ———————
                     1+ 实际回潮率

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内容: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规定数量条款应注意合理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在交货时,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例如: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有5%增减幅度。即卖方实际交货最高可达1050公吨,最低可达950公吨。

规定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卖方选择,也可由买方选择,还可由船方选择。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有按合同价格作价和按市场价格作价两种作价方法,如买卖双方未规定溢短装数量按何种作价方法计价时,按惯例应按合同价格作价。

根据《UCP500》第三十九条a款规定: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例如:合同规定:数量:约1000公吨。即卖方实际交货最高可达1100公吨,最低可达900公吨。

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可否溢短装,对于散装货,可根据《UCP500》第三十九条b款:“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的规定处理。

(四) 商品的包装条款
运输包装的标志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又称唛头,它是指书写、压印或刷制在外包装的图形、文字和数字。它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发货人代号;2)目的地;3)件号、批号。        例如:
         IBM
         NEWYORK
         NO.1-500
         MADE IN CHINA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使用的标准运输标志包括的内容有: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订单号、运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地;4)件号。    例如:
         IBM
         GD-02-43225
         NEWYORK
         NO.1-500
         MADE IN CHINA

条形码是指商品包装上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称为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内容。

规定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要考虑商品的特点和不同的运输方式。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3、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用由谁负担。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行计收。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条款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 出口总成本
出口销售盈亏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

(二)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FOB、CFR、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 +国外运费

          FOB价 +国外运费
CIF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FR价
CIF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国外运费

        CFR价= CIF价×(1-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净价
        含佣价 = ——————
                  1 — 佣金率

例题       我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

解:(1)利用公式:
                          CFR
             CIF=───────────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得:CFR=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50(1-110%×0.6%)=347.69(美元)

                          CFR       347.69
          (2) CFRC5%=────── = ─── =365.99(美元)
                        1-佣金率    1-5%
       答: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365.99美元.

例题   我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为480美元/公吨FOB湛江,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IF旧金山,试求我方的报价应为多少才使FOB净值不变?(设运费是FOB价的3%,保费为FOB价的0.8%)

解:已知公式:CIF=FOB+运费+保险费,将已知条件代入公式:
  CIF=FOB+运费+保险费
=480+480×3%+480×0.8%=498.24(美元)
答:我方应报的价格为498.24美元才使FOB净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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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8-01-07 09:05:56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1.日本A商在我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他的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2.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3.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4.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它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6.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份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份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7.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问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8.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9.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为什么?

    10.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公斤,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条款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定义
        简单讲,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         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人(Applicant)
   (2)开证行(Issuing Bank)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6)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7)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三)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P69

(四)信用证的一般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对货物的要求。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 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
  (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保险单据(保险单)。
    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
  (1)要求通知行加保兑;
  (2)限制由某银行议付;
  (3)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例如: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L/C No: 4.1520
Date of issue:November 18,1997
Expiry Date  :January 18,1998,
              Place; China
Applicant      UCKY BIRD CO. LTD.,
              STUTTGAURTE STR. 5
              SCHORNDORF/GERMANY
Beneficiary  :Guangdong Machinery
              Imp.& Exp.Corp.(Group)
              720 Dong Feng Road East
              Guangzhou/P.R. China
Amount :USD 67,200.00
        Say: US Dollars sixty seven
        thousand two hundred exactly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under L/C-No.4.1520
           for 100 p.c. of the
           invoice value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Transshipment      :Allowed
Loading in Charge  :China ports
For Transport to   :Rotterdam port
                    by seafreight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January 3,1998
Descript. Of    Goods :    7,000 pcs. Of Stainless
          Steel Spade Head S821/29099
          USD 9.60 per pcs.according
          to Sales  Contract No.
          A97DE23600256 dd. Nov.12,1997
          CIF Rotterdam(Incoterms 1990).
Documents
required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3-fold,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Wim
            Bosman BV,P.O.Box 54064,
            JB Rotterdam,Netherlands.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3.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certifying goods of
  origin in China,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4.Packing-List, 3-fold                        
5.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ssued to the applicant (as  indicated above),covering risks
  as per ‘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including W to W Clause up to final
  destination at Schorndorf, for at least 110 pct of CIF-Value, marked: ‘Premium Paid’.

Additional Conditions   :if an amendment to that
                     credit is not accepted by the  beneficiary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to that   effect is required.
Details of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USD 60.00
                    being our handing  charges for documents not in conf. with
                   L/C terms are  also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The advising
                    charges  for the first Advising Bank for USD 80,--will be deducted
                     from preceeds upon payment.
Presentation Period     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shipping  date shown on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L/C.
Confirmation          :Without.
Instructions           :On receipt of complete set of docu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we will
                    remit the proceeds following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documents accompanying letter.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ocuments must be forwarded
                   direct to us by courier   service in one lot addressed to Volksbank
                   Schorndorf,   Joh.-Phil.-Palm-Str.39. D-73614 Schorndorf Germany.
This message is the only operative instrument and no mail confirmation will follow.
Please acknowledge receipt.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Publication No.500.

(五)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惯例
      2、注意问题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的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的后顾之忧是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而“付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行为。

“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还在于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3、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惯例
      2、 注意问题: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人。但第二受益人再将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
    1)进口方可不必多次开证而节省开证费用;
    2)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合同的履行.

(八)对开信用证

(九)对背信用证

(十)预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

(十一)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付款条件不同;
    2、买卖的标的范围不同;
    3、付款依据不同。

(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4年1月1日正式实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即 《UCP500》)。
   《UCP500》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规章,对有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若引用该惯例,则该惯例具有约束力。

(八)审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信用证没规定发票可以加收其他费用,如利息和托盘费的,即使来证金额包括该项费用的金额,也不能加收,应修改信用证明确发票可加收该项费用或说明来证金额包括该项费用。

〈2〉按货值加收6%的利息,同按年息加收6%利息,两者差别很大,如来证规定PLUS INTEREST AT 6% .P.A.就是按年息6%加利息(P.A.是年息PER ANNUM的缩写),如果合同是按货值加收6%利息,就要改证。

〈3〉信用证的条款是独立的,但审证时,还要互相联系起来,看有无互相矛盾的地方。如来证价格条件CIF, 应由受益人保险提交保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买方保险,就矛盾了,需要改证。

〈4〉根据《UCP500》的规定,“大约”、“大概”、“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 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果信用证金额和数量都有这些字样时,二者的增减应该成正比。如信用证只规定数量有“大约”、“约”或“大概”字样,则金额不能沿用该幅度。反过来如信用证只规定金额有“大约”、“约”或“大概”字样,则数量也不能沿用该幅度。

凡信用证有增减幅度的,如信用证内或其附件列有分货号或分规格的数量和金额的,不仅总数量和总金额不能超出允许的幅度,其每项分货号或规格的数字也不能超出允许的幅度。

〈5〉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如受益人不接受可以退回,但必须在收到三日内退交通知银行转告开证行,否则,等于默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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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8-01-07 09:06:08  
(九)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
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2、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逐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3、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
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
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4、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二、汇付支付方式
   (一)汇付的含义
    汇付又称汇款,指汇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二)汇付的当事人
   1.汇款人     
   2.汇出行
   3.汇入行或解付行
   4.收款人或受益人

(三)汇款的三种方式
     1.信汇(简称 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付款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信汇的费用较低,但收款人较迟收回货款。

2.电汇(简称 T/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电汇付款委托书用电讯手段通知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电汇的费用较高,但收款人能迅速收回
货款。

3.票汇(简称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这种方式中的银行即期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外,可经收款人背书进行流通转让。
电汇业务的流程图
票汇业务的流程图

(四)汇款的退汇
    1.汇款的撤销    2.汇款的失效

(五)汇付方式的优缺点
    1.优点: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2.缺点:(1)资金负担不平衡     (2)风险较大

三、托收支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    (2)付款人    (3)托收银行    (4)代收银行    (5)提示银行
(二)托收的方式
     托收方式根据托收时金融单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光票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和跟单托收(附有商业单据),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
  (二)跟单托收
    1.跟单托收的程序
2.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简称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1)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 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 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 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当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且单据也已经到达了代收银行,但汇票的付款时间未到,若买方欲抓住有利行市提前提货可采取的两种做法是:
A.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可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B.凭信托收据借单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T/R)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销售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T/R)是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则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

(2)承兑交单(简称D/A)
    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在承兑交单下,出口人在付款人承兑后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及有关的单据,其收款的保障全依赖进口人的信用,  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因而,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三)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利:使用托收方式有利之处在于进口人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不必预付银行押金, 减少费用支出, 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弊:1)如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检查单据内容和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2)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货款;3)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无义务代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四)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要事先作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掌握适当的授信额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 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

(五)关于《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1995年修订,即522号出版物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见《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及分析解答》)
1.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2.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
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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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8-01-07 09:06:24  
第三节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内容: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P320
    〈1〉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如某月或某几个月内装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a.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门生产的商品。
         b.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配额制国家。
         c.信用较差的客户。
      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此种方法,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的开到期限或开出日期。如:买方必须最迟于**(日期)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2〉规定装运到时间的注意事项。P321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    (3)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Port of shipment. Port of Destination)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一个,并列明港口名称。
    2.大宗交易,也可规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明确规定有困难,可采用选择港办法。
    a.两个或以上选择一个   
         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b.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如:“地中海主要港口”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注意事项。
   (1)国外港口:
    a.应力求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规定:1.如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2.买方应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b.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条件。
    c.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d.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2)国内港口:
    a.出口──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
    b.进口──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

三、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P324
    〈1〉装卸时间
  1、日或连续日──是指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在此期间,不论是实际不可能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如雨天、施工、或其它不可抗力),还是星期日或节假日,都计为装卸时间。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是指在好天气的情况下,不论港口习惯作业为几小时,均以累计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如果港口规定每天作业8小时, 则工作日便跨及几天的时间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如中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作业的时间应予扣除。
    对星期日和节假日是否计算也应具体订明。
    一般规定在船长向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后,开始起算。

〈2〉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3〉滞期费和速遣费。P326
    滞期费──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速遣费──如果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按每天计费,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四、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1〉目的:
   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2〉一般做法:
   1、FOB条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 天工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受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备货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五、分批装运和转船。P326
   〈1〉概念.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转船(Transshipment)──是指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
   〈2〉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对卖方比较主动。
   〈3〉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注意:
    出口转船:如果买方要求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时,我们一般不宜接受这些条件,因为按照一般航运惯例,转船地点和转船办法一般都由承运人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决定,无须事先征得货主同意
    进口转船:凡按FOB条件进口的商品,在合同和信用证中,不宜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以免约束自己。

六、其它装运条款。
  〈1〉“OCP”条款──出口商不仅可亨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 而且也可亨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
  〈2〉注意问题:
   1、最终目的地属于OCP地区范围。                 
   2、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
   3、提示表明OCP字样,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第四节  货运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风险
    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意外事故:专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外界原因所致的损害。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前者是指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后者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二、损失和费用
(一)损失
    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被保险人而言的。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将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方为有效。

2.部分损失  
   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  P330
    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船方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
2)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 所作出的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4) 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国际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1990)
我国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              (1975.01.01)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后者是为了解除或减轻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前者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后者由获益各方按获救价值大小的按比例分摊。
绝对免赔率:只负责赔偿超过的部分
相对免赔率:未超过不赔,超过全赔
不计免赔率:损失多少赔多少

(二)费用
    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构成的4个条件
(2)救助费用:赔付原则“无效果、无报酬”

三、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P330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及其条款“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
1、基本险  P330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其中,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平安险最小,水渍险居中,一切险最大。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简称为FPA,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P331
    水渍险的英文简称为WA或WPA,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P331
    一切险的英文是All Risks,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被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如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保险责任于该保险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十一种。

(2)特别附加险。主要有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简称FREC)等八种。

(3)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有海运战争险、海运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和罢工险,战争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所直接导致货物的损失,其保险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已投保了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保险公司不另增收保险费。

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险,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一切险,则勿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1)海洋运输冷蒇货物保险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4.卖方利益险
    适应情况:CFR、FOB、无证托收的出口
    保费率:一切险的1/4外加战争险的费率合并计算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保障范围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英文简称为ICC,该条款有六种保险险别: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其中除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外,其余五种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

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ICC(A)相当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一切险、ICC(B)相当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水渍险、ICC(C)相当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平安险。

2.责任期间
    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起讫适用于“仓至仓条款”。战争险对驳运和转运的规定:驳运60天,转运可离开水面15天。

第二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P332
1.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基本险别: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陆运险的承保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相似。

2.责任起讫
    采用“仓至仓”,未入仓以货到最后卸载车站60天为限。

3.被保险人义务与索赔时效    (与海运同)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算起2年内。

二、陆上运输冷蒇货物险

    1. 责任起讫:“仓至仓”
    2. 未入仓以货到最后卸载车站10天为限
    3. 索赔时效:2年内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1.适用:火车运输
    2. 责任起讫: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到达未卸以48小时为限,转车1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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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08-01-07 09:06:43  
第三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P333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1.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责任起讫
    (1) 责任起讫:“仓至仓”
    (2) 未入仓以货到最后卸载卸离飞机30天为限

3.被保险人义务和索赔时效:2年内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第四节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与保险做法
一、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条款内容: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保险适用的条款等。
    投保金额也称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最高金额。按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投保金额=CIF或CIP总值×(1+10%)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做法
    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的做法;而凡按FOB、FCA、CFR或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
采用预约投保的做法。

保险单据作用
   (1)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
   (2)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3)在被保险货物遭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提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4)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险单据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它可以通过背书行为转让。

保险单据种类
    1) 保险单(又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两种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保险单出单后,如需要补充或变更,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的请求修改保险内容,该修改凭证称为“批单”。保险批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就要按批改后的内容负责。

填写保险单据注意问题(保险单据填制参考《国际商务单证》)
     1) 被保险人的填写    2) 保险金额的填写    3)货物数量的填写
    4)保险险别的填写    5)保险费的填写    6)保险单的背书
    7)赔款偿付地点的填写    8)保险日期与投保地点的填写

进口索赔
一.向卖方索赔
   (1)范围:
      <1>原装数量不足;      <2>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3>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      <4>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
   (2)注意问题:
      <1>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2>应备齐索赔单据,包括索赔函件,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  单付本等.

二.向船公司(承运人)索赔(包括货代)
   (1)范围:
      <1>收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
      <2>提单是清洁的,而货物却有残损短缺情况,并属于船方责任造成的;
      <3>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的;
   (2)注意的问题:
      <1>收货人必须附交由港务局签发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缺或残损证明.
       <2>向轮船公司索赔的期限,按照 海牙规则 和我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规定, 应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无效.

三.向保险公司(保险人)索赔
   (1)范围:
      <1>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途中其它事故致使货物受损, 并且属于承  保险别范围以内的,
      <2>有关损失既在承保范围之内,又属于船公司的责任, 但船公司赔偿全额不足抵补损失的.
   (2)注意问题:
      <1>除提供索赔清单,发票,装箱单,提单付本外,还须随时附保险单,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检验报告等证件.
       <2>索赔期限,一般规定应在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船前后2年内提出.

例题:
    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000美元,保险费率为0.4%,加一成投保平安险,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各多少?

    解:   
       保险金额=US$10000 X (1+10%)=US$11000
       保险费=US$11000 X 0.4%=US$44

例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每公吨10000英镑CIF伦敦(按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向英商报盘出售一批轻工业产品,该外商拟自行投保,要求改报CFR价,问CFR价格为多少?出口公司应从CIF价中扣除多少保险费?
    解:
   保险费=保险金额 X 保费率
         =CIF价值X(1+加成率)X 保费率
         =10000 X (1+10%)X 1%
         =110(英镑)
    CFR价=CIF价-保险费
         =10000-110=9890(英镑)

案例:
    我按CIF条件出口45头的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根据C.I.C.条款,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据此,本例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
    我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在海运途中有一部分被火焚。经查一切险所包括的11种附加险中并无火险。问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11种附加险中虽无火险,但一切险并非只限于11种附加险。它还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中的各项责任。据此,对本例所述的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不过导至火灾的原因甚多,如因战争或武装冲突所引发的火灾,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案例分析:(参考